为提高科学研究中心设备使用率,方便广大师生开展科研工作,保证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1.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心开展科研工作、需使用中心物品或仪器的人员。
2. 以上人员需使用归属中心的实验室钥匙、数码相机、电泳槽(含其他配件)、除菌滤器、真空泵、微量加样器、组织匀浆器、笔式酸度计等方便随身携带的小型设备时,需执行本办法。
3. 科研人员需使用上述小型仪器(物品)时,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,并自觉在实验中心小型仪器(物品)借用登记表上登记借用日期、借用仪器(物品)、借用人。
4. 借用人一旦登记借出小型仪器(物品),则承担维护该仪器(物品)性能、安全的责任。一旦出现损坏、丢失,借用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,赔偿办法按《耐药微生物感染防治研究中心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5. 借用人在实验完成后,应当立即归还。归还时,管理人员需认真检查仪器(物品)的状况良好,核对清点配件数量无误后方可登记已归还。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(火警电话号:119,急救中心:120,校园报警电话:0776-2837110)
2019年10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