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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2022-06-03 17:32  

1. 在正常情况下,由于实验和仪器本身的特殊性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以外损坏,或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、检修、虽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,可免予赔偿。

2.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坏,发生事故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、或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、移动易坏低值易耗品,造成的损坏额不大的,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。

3. 由于责任心不强,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除本人作检讨外,并酌情赔偿仪器设备原价值的3%-8%,不听从指挥的,不遵守操作规程,粗心大意造成损坏者,根据本人错误情节和检查态度,酌情赔偿损坏仪器设备原值的10%-40%,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;损坏仪器后不主动报告,经查明仍不承认或强调其他原因者,从严处理,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40%-90%,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。损坏或丢失非因公而私人借用仪器设备者照价赔偿或买物归还。

4. 有意损坏仪器设备者,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行政处分,如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5. 损坏或丢失单价在1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并使用单位提出报告,送科研处转有关部门处理,损坏或丢失单价在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者,由本人填写处理单,由实验室负责人填写意见,由中心代收赔偿费,经科研处认可后转交学院财办。

(火警电话号:119,急救中心:120,校园报警电话:0776-2837110)


2019年10月2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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